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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 [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和《2005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l0号)安排,为做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二级口译英语同声传译类考试试点(以下简称同声传译类考试试点)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同声传译类考试试点只在北京进行。考试日期定为11月12日。

  二、同声传译类考试设置《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2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考试报名有关要求
  (一)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考试报名有关要求,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同声传译类《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2个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证书。
  (二)通过二级英语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证书。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二级英语口译交替传译类)。

  四、按照《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的要求,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各级别、各语种口译交替传译类和二级各语种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考务通知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另行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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