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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
                                                     黑人发[2003]5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黑人发[2001]1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2]85号),省人事厅是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分工和文件转发,并按要求部署全省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下发资格考试计划以后,各地要及时转发,方式以文件为主,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主要是让考生了解资格考试的专业、时间、方式和方法,对考试有所准备。
  第四条 考生报名要严格遵循国家和省下发的文件规定,并按要求携带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申报。报名时,出示的证书和证明信都应该是原件,复印件不作为有效证件。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各地都不得受理;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考试资格;对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第五条 考生报名一律按属地管理,不准跨地市申报。对于执业资格滚动考试允许跨省申报的考生,其滚动期间的有效成绩,须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出具证明后方可跨省申报,全部科目考试结果由最后一次考试所在省份公布。
  第六条 对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要掌握好以下原则:档案号是考生的唯一身份和标志,在考试滚动有效期限内要如实填写,防止考生参考同一专业时多个档案号,不便于考试管理;老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要尽量简化手续。所需材料由各地自定。
  第七条 各地按规定时间报名结束后,如仍有考生遗漏,凡地市设置考场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地市人事局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在考试信息未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前,考生在当地补报,并将补报的专业和人数按时上报;凡省设置考场的执业资格考试或国家有要求在省设置考场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考试信息未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前,在省里统一补报,各地人事部门都要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考生报名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要认真做好报名人数的统计核对工作,并按要求以考区为单位上报考试信息。上报时要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和联系方式,对已经上报并发现有错误的信息要及时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以便更正。
  第九条 各地市人事局在订购试卷时要做到准确无误,原则上按标准考场订购,对零头考场要准确计算,严格控制订购5人袋试卷。订卷时要防止漏订,在省向国家订卷结束后,各地均不得补订。
  第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排准考证,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所有考生都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编排,不得按报名顺序编排,不得按不正当排序编排。
  第十一条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一律设在市级政府和行署所在地,执业资格考试考点按国家规定设在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在县级设置初级考场的考区必须提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批,对未经批准设置考场的考区,考试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各地在考点设置上要选择光线明亮,通风良好的教室,不得使用阶梯教室。每个标准考场安排25或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教室内考号蛇形排列,考号贴在课桌右上角,不得将考号颠倒和插号。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不断加强考试基地建设,对责任心不强、监考不认真的考点一律撤销。人事部门要与考点签定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断强化制约机制,确保考点设置合理,纪律严明。
  第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不同专业考试,参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制定考场规则,并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一并下发。其中,重点强调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生应携带的考试用品。
  第十五条 对监考人员在考试前一天要进行专题培训,强化监考人员履行协议,并对考试时间、具体考务方法和加强考场纪律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考试时,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考人员,考点负责人有权更换,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监考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考试当天各地都要在考点显著位置悬挂本次考试标志,在考场入口处设置考场示意图,引导考生顺利进入考场。考场内按考试规定,要配备一定数量笔(油笔、2B铅笔)、小刀、橡皮等考试用品备用。
  第十七条 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士官证或护照),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出示的户口、驾驶证和工作证等有关文字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用准考证存根认真核对本考场考生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并监督考生填涂姓名、考号,严防替考和坐错考场。对无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和坐错位置并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的非考试用品必须放置教室前方,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不需警告,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严禁考生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等设备。考生已经携带的要由监考人员保管,凡发现考生带入座位或应用此类物品时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考生酗酒后进入考场,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按违纪处理;禁止考生在考场内和学校走廊内吸烟,不听劝阻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时间在两个半小时以内的考试,不允许考生上厕所,考生上厕所必须交卷。原则上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离场,提前离场的考生要到指定教室等候,待考试全部结束后方可离开学校,要防止考生离场后用通讯工具作弊。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按规定履行职责。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详细记录本考场考生准考证起止号,实考、缺考、违纪考生情况。对考场原始记录在封卷时考点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共同核对,确认记录是否属实,对缺少记录的要按本考场实际情况补齐。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装订试卷时,无论考生是否参考均按考场起止顺序号装订,多余试卷一律附在尾数考号的后面,不能颠倒。缺考考生由监考人员按本考场存根填涂考生姓名、单位和准考证号码,不得遗漏。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含答题卡)按原袋装回,不得混装,并将试卷按原数交回省人事考试中心。未拆封试卷也不得自留。
  第二十七条 考试时司铃应遵循下列标准:第一遍铃(考前1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第二遍铃(考试时间),拆封试卷;第三遍铃,考试结束。司铃次数和时间全省统一,任何地方不得提前发卷和延迟交卷。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考试有关保密规定,任何考生在考试时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凡带出考场的要立即追回并按违纪处理。对拒不交回试卷的考生,考点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通知考生单位领导,限时送回,并取消考生下年度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凡设置考场的地市人事局都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一天18时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各地应在考前两天将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姓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第三十条 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对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试卷要保存在地市人事局,设专人专柜保管,不得将试卷委托其他单位代管。试卷的出入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做到人不离卷。
  第三十一条 对试卷运输和保管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或推诿,并尽快查清问题和解决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再按规定程序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全省资格考试结果均通过省电信局160信息台查询。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的可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查询卷面合分,卷面分以计算机评分和专家评分为准。合格人员名单待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
  第三十三条 全省160信息台查分时限为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两个月之内,过期未查到分数的考生,可直接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查分。
  第三十四条 全省资格考试证书以谁组织考试谁发证为原则,凡各地市组织的资格考试由各地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按合格人员名单领取证书并验印后下发给考生;凡省里组织的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发证、验印。
  第三十五条 资格考试证书发放要有专人管理,严格登记造册,凡证书填写有误者要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同意后到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换发;证书遗失者按规定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声明作废后,提交单位、地市人事局证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由人事部门负责单独组织的资格考试,各地市人事局都可以组织培训,但必须使用国家指定教材,对非指定教材各地均不能作为培训用书,以免误导考生。
  第三十七条 各地资格考试培训都要以考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强迫考生参加培训。要做好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培训收费要商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均不得在未经授权、委托情况下以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名义招揽考生,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格考试培训班。凡有此类情况发生,省人事厅有权按规定程序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该缴费用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无特殊原因不得拖延。单项交费要说明科目,集中交费要列出明细,以便核对。对长期不上交考试费用的地市,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向全省考试部门下发通报,督促费用上缴,以保证考试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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